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财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团体,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即时结报系统,实行医保支付、医疗救助和残疾人补助等一站式结算。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财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团体,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即时结报系统,实行医保支付、医疗救助和残疾人补助等一站式结算。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