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升精神卫生知识水平,增强患者护理和自我保护以及意外事件预防、应对、处置能力;
(二)妥善看护患者,照料其日常生活,防止其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
(三)及时安排或者协助患者就诊,配合开展治疗,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住院和出院手续;
(四)按照医嘱督促患者按时服药、接受治疗,配合社区随访等服务管理活动;
(五)帮助患者进行居家康复训练,协助社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训练;
(六)患者出现肇事肇祸行为或者危险时,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并协助做好应急处置。
卫生健康、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团体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改正。
(一)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升精神卫生知识水平,增强患者护理和自我保护以及意外事件预防、应对、处置能力;
(二)妥善看护患者,照料其日常生活,防止其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
(三)及时安排或者协助患者就诊,配合开展治疗,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住院和出院手续;
(四)按照医嘱督促患者按时服药、接受治疗,配合社区随访等服务管理活动;
(五)帮助患者进行居家康复训练,协助社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训练;
(六)患者出现肇事肇祸行为或者危险时,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并协助做好应急处置。
卫生健康、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团体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