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和专业培训,保障并改善工作条件,落实津贴制度。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规定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