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公民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