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四条

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