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六条
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研究室主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研究室主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