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七条

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分别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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