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5-07-30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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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条 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 第四条 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省人... 第五条 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省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条 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第八条 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 第十条 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