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五条

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省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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