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事项

第七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事项 第七条 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经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纳入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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