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和共享、统计分析、预警研判、联动指挥和监督评议,创新智能行政执法模式,实现执法业务集成整合和执法流程优化统一。
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应当与政务服务、基层治理、投诉举报、公共信用等平台互联互通。
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应当与政务服务、基层治理、投诉举报、公共信用等平台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