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监管全覆盖、执法全闭环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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