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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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法...
第二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及其他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
第三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
第四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的机构(以下称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具体承担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的统...
第五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行政执法...
第二章 执法事项
第六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事项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组织制定监督管理事项目录。
监督...
第七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事项 第七条 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第八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事项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范围,行使相应事项的...
第九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事项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稳步推进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
第十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事项 第十条 本章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目录的制定机关,应当对目录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动、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一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同工作机制,推进违法线索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协调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年度重...
第十三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联合执法制度,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事项可以按照一件事进行集...
第十四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四条 开展联合执法的,发起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必要时,设区的市、县(市、区)综...
第十五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通过执法计划协调、签订协作配合协议、简单检查事项委托等方式,明确具...
第十六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依法纳入到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或者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
第十七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七条 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复杂、疑难执法事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有关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执法协...
第十八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作为其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人...
第十九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立法、监察、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问题反映、案件移送、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强化...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日常行政检查,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应当按照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二条 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指导,明确执法层级管辖,统一执法规范,全面推动开展数字化...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运用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执法活动,推行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提高证据采集核...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协作机制,整合和共享有关行政...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通过繁简案件分流、专业业务分类等方式,优化组织结构和力量配置,提升行政执...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面积、人口规模、执法事项、案件数量等因素,合理配置执法队伍力量。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本省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录标准和条件,规范职务职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参加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领取行政执...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九条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执法协同工作需要,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
第三十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职责、工作要求和执法人员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业务内部交流。
省综...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行政执法投入,推行非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相关执法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和共享使用,保障行政...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考核评价、督办和责任追究,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执...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相关法定职责或者协作义务的,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加强与企业、行业组织、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