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五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通过执法计划协调、签订协作配合协议、简单检查事项委托等方式,明确具体执法事项的工作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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