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六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依法纳入到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或者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继续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并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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