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四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四条 开展联合执法的,发起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必要时,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可以提出联合执法的建议,明确发起和参与部门,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可以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开展,有关参与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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