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二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协调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年度重点行政执法事项;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的建议;
(三)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通、案件移送、业务指导、技术支持等工作制度;
(四)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必要时可以统一调配行政执法力量;
(五)支持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组织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行政执法工作业务交流;
(七)促进行政执法工作与立法、司法、普法等工作衔接配合;
(八)研究分析行政执法动态,提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九)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协调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年度重点行政执法事项;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的建议;
(三)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通、案件移送、业务指导、技术支持等工作制度;
(四)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必要时可以统一调配行政执法力量;
(五)支持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组织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行政执法工作业务交流;
(七)促进行政执法工作与立法、司法、普法等工作衔接配合;
(八)研究分析行政执法动态,提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九)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