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一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同工作机制,推进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