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事项 第十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事项 第十条 本章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目录的制定机关,应当对目录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动、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