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三十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配合从事宣传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巡查、劝阻违法行为、送达文书、后勤保障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招聘、奖惩、退出管理,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鼓励设区的市、县( 市、区)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统一管理制度,实现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待遇、统一调配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