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职责、工作要求和执法人员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业务内部交流。
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建设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要求,编制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规划,推动开展执法人员分级分类培训。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业务指导,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能力。
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建设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要求,编制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规划,推动开展执法人员分级分类培训。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业务指导,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