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