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考核评价、督办和责任追究,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监督工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