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并加强评议、考核结果的运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