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加强与企业、行业组织、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