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相关法定职责或者协作义务的,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协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协同职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协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协同职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