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参加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机关其他在编人员可以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的行政执法资格五年内有效,在此期间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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