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面积、人口规模、执法事项、案件数量等因素,合理配置执法队伍力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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