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面积、人口规模、执法事项、案件数量等因素,合理配置执法队伍力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