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协作机制,整合和共享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通过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线上协同法制审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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