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本省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录标准和条件,规范职务职级管理,加强职业发展激励,保障行政执法力量与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