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九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协同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立法、监察、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问题反映、案件移送、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相关工作的协作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