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日常行政检查,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应当按照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相应增减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概率,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适当减少抽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