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事项 第六条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事项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组织制定监督管理事项目录。监督管理事项目录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事项的职责主体、对象、措施及设定依据、执法方式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