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规划。
在航道内采挖砂石、取土的,水行政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