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或者张网捕捞的;
(二)向航道内倾倒垃圾、砂石、泥土(浆)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或者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在依法划定并公告的航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的;
(五)违反禁行或者限行规定行驶船舶的;
(六)其他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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