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修建涉航建筑物应当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
在航道或者规划将要通航的河流上修建拦航道闸坝的,应当按照航道规划等级和船舶通过能力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通航建筑物。
在航道规划以外不通航河流修建永久性闸坝,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建设通航建筑物的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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