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道养护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道养护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航道变迁、航道实际尺度不能达到维护尺度、内河航标异常等情形时,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相应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