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道养护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道养护 第二十一条 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航道养护施工单位。航道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养护作业合同的要求实施养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