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道养护 第十九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航道养护 第十九条 港航管理机构、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