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通航建筑物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过闸费的,应当报经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养护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通过财政预算、以电养航等方式予以保障。
前款规定以外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养护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通过财政预算、以电养航等方式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