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航道建设、养护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设收费航道。收费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