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航道建设和养护作业单位依法在航道上进行勘测、疏浚、吹填、炸礁、清障、维修航道设施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从事前款活动可能对渔业资源产生严重影响的,航道建设或者养护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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