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航道规划中确定的航道建设使用土地应当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
航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落实航道建设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做好拆迁安置补偿等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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