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