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内河航道规划已明确提升航道等级,并且等级提升需要拓宽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对航道需要拓宽的区域,根据规划等级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划定航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在航道建筑控制区内,除必要的水工程、环境监测等设施外,不得规划、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含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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