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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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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非法占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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