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当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享受同一职务层次党政干部的同等待遇。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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