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参加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有关工作,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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