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于每年年初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听取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对人大街道工委本年度工作计划、街道办事处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街道辖区内有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由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票选推荐街道民生实事项目。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围绕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议题,通过日常走访、调查研究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街道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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