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及其成员就街道辖区内有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将其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对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全部法条